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2
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其中,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此类推。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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