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2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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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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