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1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由于支票不同于汇票、本票,没有主债务人,出票人处于相当于主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必须加重出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编辑推荐: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