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0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因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包括: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的保
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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