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15
(一)按照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
1.全面清查
(1)概念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
(2)全面清查的对象
①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和其他物资;
②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
③在途货币资金、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④各项往来款项、银行借款、缴拨款项和其他结算账项。
(3)全面清查的情况
①年终决算之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②单位合并、撤销、改变原来隶属关系或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以及股份制改制时;
③开展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时;
④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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