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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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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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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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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