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2-27
第三章第二节营业税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编辑推荐: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