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2-22
第二章第五节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3.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编辑推荐: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