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2-05
【问】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后,又将受赠的货物销售,此时在计算所得税时收入如何确定,具体应该怎样计算?
【解答】举例说明: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货物一批(甲乙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价值是100万元,并且甲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17万元,税款由乙缴纳;后来甲企业将这批货物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根据这笔业务计算甲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100 17)×25% (150-100)×25%=41.75(万元)
注意:对于(100 17)的理解可以结合会计分录,对于甲企业接受捐赠,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营业外收入 117
对于(150-100)就可以按照正常的销售来理解,收入是150万元,成本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评估价值100万元,所以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是就是(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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