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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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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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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