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资料:基本当事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1-15

山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忙大家备考,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山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大家通过努力一举拿下会计证。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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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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