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1-04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熟悉)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该主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熟悉)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熟悉)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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