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0-27
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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