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基础讲义第七章财产清查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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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0-20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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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清查对象: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适用范围:(多选)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前。

(3)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

(4)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

2.局部清查。

清查对象:

(1)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流动性较大的材料物资,除年度清查外,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4)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5)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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