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0-09
【考点五十五】会计处理
1.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行政单位]/“待处置资产损溢”[事业单位],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行政单位计入经费支出[核销其他应收款]或冲减其他应付款[核销应收账款]、资产基金[核销预付账款],事业单位计入其他支出。
2.存货
(1)行政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2)行政单位存货的核算:存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并增加了对置换换入的存货、接受捐赠的存货、委托加工的存货、对外捐赠的存货、对外出售的存货、置换换出的存货等业务的处理规定,另外要求对存货盘盈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
3.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提示】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事业单位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润、利息等,应于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转让或收回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方式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取得固定资产时 |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或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
处置固定资产时 |
转入待处理财产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处置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收到残值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处置完成后,结转净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应缴财政款 |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处置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 值) 收到残值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处置完成后,结转净收入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贷:应缴国库款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取得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成本)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差额) 长期应付款 同时, 借:事业支出(实付的相关税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 同时, 借:事业支出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
5.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或修缮、结算建筑工程价款、购入需要安装设备、发生安装费用等时,应当增加在建工程和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事业单位],并按照实际支出情况予以列支;行政单位对于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确认待偿债净资产和应付账款。事业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利息,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同时减少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
6.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增加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事业单位],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列作当期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将对应的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一并冲销。
7.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①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减少事业基金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时,应当减少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并增加事业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②无形资产摊销时予以冲减,在处置非流动资产时予以冲销。
8.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下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见下表: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项目 |
财政直接支付 |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
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
不作账务处理 |
不作账务处理 |
实际使用恢复的额度时 |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项目 |
财政授权支付 |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
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未达数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
下年初恢复额度或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 |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9.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特殊业务或事项
(1)关于基建并账
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外,还应至少按月将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大账”,即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将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大账”,有利于形成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的会计信息。
(2)关于以前年度调整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的,行政单位分别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分别通过“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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