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28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二)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
查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四)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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