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23
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取得时的计价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
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便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1.长期股权投资。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全权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费用金额较大的,则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核算并单独核算,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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