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18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指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第(1)项至第(7)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例2-4(2010年3月多选题)创立大会由( )组成。
A.发起人 B.经理 C.董事D.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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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立登记并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8.发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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