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14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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