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29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发行期限:1个月)
2.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采取“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在收款凭证上注明投资者身份、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为了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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