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29
【问题】
我公司有一段进厂公路(只有使用权),今年因为某些原因对它进行了维修,所发生的支出当地税务局指示转固,并且做纳税调整,是否这样处理?
【解答】
1.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贵公司上述对进厂公路的维修费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应该说是不恰当的。但该费用也不是仅为当期受益,我们认为,对于这种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比较妥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税务处理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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