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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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9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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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结算规定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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