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记基础》冲刺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6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

一、证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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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仅限投资于国债。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制度;我国QFII可投资范围:证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还可参与新股和可转债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一般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l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3)企业年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参见教材P13)

(4)社会公益基金:可进行证券投资。

(二)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公司:新《证券法》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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