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5
第三章 债券
知识点十:我国金融债券的类型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发行:国家开发银行(发债最多,仅次于财政部是第二大发债主体)、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债券
(1)普通债券:信用债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发行方式:公开或私募。可一次、可分期。承销方式: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
(3)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工具,兼有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
(1)证券公司债券 ,证监会审核;
(2)短期融资券,2004年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1)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
(2)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3)中资、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均可发行;
(4)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可转让。(合格投资者: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法人。)
(5)保监会依法监督。
5.财务公司债券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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