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更多会计知识可访问:正保会计网校官网
考点针对性讲解,专属模拟试题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