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0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考点51: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会计凭证的传递使会计核算得以正常、有效进行的前提。会计凭证的传递,要求能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
会计主体生产组织特点、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同,会计凭证的传递也有所不同。为此,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每一种凭证的传递程序和方法。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科学、严密、有效,对于加强会计主体内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考点52: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5.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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