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0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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