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一节(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9

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考点86:财产清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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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考点87: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按照清查对象的范围和时间分类两种。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其特点是清查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清查时间长、涉及人员多。全面清查的范围涉及到企业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3)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在途物资等。

(4)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包括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5)债券和债务。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各种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适用范围):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会计法》规定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在调离工作前需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包括全面经济责任审计,为此需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企业的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其特点是清查范围小、工作量小、清查时间短、涉及人员少。局部清查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库存现金实行“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日终了时应自行清查一次;

(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应与银行核对一次;

(3)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各种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致两次;

(5)对于存货中流动性较大或易发生溢于或损耗的,除在年终决算时进行全面清查时,还应在每月、每季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时间是否事先有计划,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可以在编制会计报表前对于所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情况,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客观真实性。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

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适用范围):

(1)更换财产物资保管和出纳人员时;

(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

(3)配合上级主管、财政、税收、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或审计时;

(4)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

(5)按规定进行临时性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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