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9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考点89: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考点90: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财产清查结束后,企业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但对于应收而收不回的应收款项、应付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批准前不做调整账簿记录,待批准后再作处理。在做好上述账簿调整工作后,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同时,对于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确认。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在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根据上述机构审批的意见,应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以存货为例,发生盘盈时,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盘亏和毁损时,应根据不同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若属于一般经营性损失或定额内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若属非常损失,则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按盘亏和毁损的总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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