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6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知识点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分别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第9号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09年7月20日发布,以下简称“第28号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或第28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或第28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第9号或第28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发行人的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其他文件;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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