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6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知识点二: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终止保荐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① 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② 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4)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编辑推荐: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