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精讲讲义第十一章(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5

第二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含义与内容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支票、银行本票及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将其列为应收票据予以处理。因此,应收票据仅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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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一项短期债权,列示为流动资产。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还可以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票款金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一)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题型:单选、判断】

1.商业承兑汇票——企业承兑(收款方:到期无法支付转为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无法支付转为应付账款)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收款方:到期一定能收到,付款方:到期无法支付转为短期借款)

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按是否带息——带息票据、不带息票据

1.带息票据承兑人除了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款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

2.不带息票据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

三、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或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一)取得商业汇票

1.因销售商品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二)商业汇票到期

1.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2.未收到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例15-教材例11-3】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已发出,货款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按合同约定3个月以后付款,B公司交给甲公司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 700元。

【答案】

(1)甲公司收到该票据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3个月后,该应收票据到期,甲公司收回款项11 7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票据                11 700

(3)如果该票据到期,B公司无力偿还票款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应收票据                 11 700

【例16-教材例11-4】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两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234 000元,抵偿前欠的产品货款。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答案】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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