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三节(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3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考点93: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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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财产清查发现的差异,企业应当及时核准数字,调查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对于记账错误可以按照规定的错帐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对于盘盈、盘亏或毁损等原因形成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比如存货盘亏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还是定额内的损耗;对于往来款项的差异是属于有争议的款项,还是仅仅属于未达账项。只有先查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才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理。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对于积压财产,除设法在企业内部消化利用外,还应积极对外促销,以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企业还应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于长期拖欠的往来款项,应指定专人进行负责催收,对于确实收不回来的往来款项,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进行核销。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后,企业应针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管理责任,以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因财产盘盈、盘亏等原因导致的账实不符的项目,会计部门有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会计部门无权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作进一步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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