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1
【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规定:专用发票项目齐全。请问客户给我开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处写的只是**应用软件系统,一套9500元;但是合同中写的是:
1、A应用软件100元,B应用软件100元,C应用软件100元等有95条左右,我们入存货账也是分这95条分别入账,请问对方是否应该给我按合同内容填写“专用发票”内容。税务局查我们时候,如发现票、账不符会有处罚吗?
2、“1”中问题如对方给我开具“销货清单”了,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专用发票项目处就不用要求填写齐全了?
比如:“货物名称”处填写“**应用软件系统”或“详见清单”都行, 规格型号不用填,单位不用填,单价不用填,只填写总金额,就可以了。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据此,贵公司在同一销售方并一次性购入多项不同型号软件时,销售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可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95个软件名称(可选90个软件其中的一个)、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同时在发票上需要注明“详见清单”,再将购入95个软件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逐项填写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所以贵公司发生该项业务应向销售单位索取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中将合同内容全部体现,根据贵公司的会计处理,我们认为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票、账不符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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