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9
1、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
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出售时
相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这体现消费税单一征税环节。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成本,这一部分是可抵扣的;连续生产后的应税消费品在以后期间出售时还是要交消费税的,那时会对整个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那么委托加工时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就可以抵扣了,这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也体现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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