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岗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5-10-29

(一)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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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程序

1.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整理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外借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链接】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同级审计;

③财政部门: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审计。

(3)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会计上岗证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提高备考效果,以上是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会计上岗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复习资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顺利考取会计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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