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0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1)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1)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2)普通股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法律上的限制。第二,其他方面的限制。
(3)普通股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其他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3)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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