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1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 | ||
欺负谁了 | 欺负股东—股东直接诉讼 | |
欺负公司—股东代表诉讼 | ||
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 ||
股东代位诉讼 | 内部人员造成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起:由监事会诉讼 |
监事引起:由董事会诉讼 | ||
外部人员造成 |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诉讼 | |
1、拒绝提起诉讼2、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 | ||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 有限公司:股东 | |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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