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5-10-23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1.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生效日规定的排除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注意】与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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