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04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十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对一),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对多)。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是指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的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个客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单一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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