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权分置改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4


第三章 宏观经济分析

知识点十五: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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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阶段,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三一重工、紫江企业、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4家上市公司称为首批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与意义:

1.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行为机制在股改后趋于一致化。

2.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定价机制的统一,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价值发现功能进一步得到优化。

3.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违规行为将被利益牵制,理性化行为趋于突出。

4.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5.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整体目标趋于一致,长期激励将成为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

6.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金融创新进一步活跃,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行为增多。

7.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供给增加,流动性增强。

股改之后,市场上逐渐受到受限股到期解禁流通所产生的压力。受限股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股改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是“新老划断”后新的IP0公司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是上市公司再融资(如增发等)产生的受限股。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类受限股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在股改结束12个月后解禁流通量为5%,24个月流通量不超过l0%,在其之后成为全部可上市流通股。该类股份被市场称之为“大非”。股东持股数低于5%的称为“小非”。“小非”在股改完成后l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和5月18日分别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类受限股有三种:(1)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流通;(2)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流通;(3)特定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流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6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针对非公开发行受限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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