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2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中级职称高效实验班

老师云集 智能教学

544元查看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远期票据才需要承兑,而汇票等因为是即付,所以要从出票算起。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述3、4点是连在一起的,即追完一个,付款的人变成了持票人,他再对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不超过3个月

但是上述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因为票人适用于第1.2项规定。


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培训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