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0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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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所谓先诉抗辩权(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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