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和保证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0


保证和保证人

1、 保证(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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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涉外担保国家机关可保证,除此外不能

(3)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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