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6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知识点二: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共8条)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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