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关系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6

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会计工作者来说是一件大事,对单位负责人而言更是一件大事。新《会计法》不仅为广大会计人员明确定位,而且更为单位负责人规定了应负的会计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应该共同学好新《会计法》,依法履行职责,搞好会计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单位负责人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单位最高行政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企业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会计人员依法行事时,得不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当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与单位负责人的意图产生分歧时,会计人员越坚持原则,单位负责人越不满;当出现上述情况,会计人员依法向上报告时,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打“小报告”、“告黑账”等。这些不良现象的结果,一般是以会计人员的失败告终,即使能取得一事一时的胜利,最终也面临着调岗分流,甚至下岗待业,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这都导致了做假账、造假账的现象。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又有改革不深入不配套造成的因素;既有主观,又有客观因素。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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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单位负责人不懂法或不守法,至少不懂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会计人员总找茬,与自己过不去。

(2)单位领导人缺乏整体原则,没有全局观念,有的为了显耀个人“政绩”而做假账、造数字,有的为了小团体利益而偷税漏税等等。

(3)经济立法不完善、不规范,会计责任主体缺位,对做假账、造数字等会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

(4)有些会计人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总认为自己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工作方法简单。

(5)改革进程中配套法规相互矛盾。如《企业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在企业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拥有企业行政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但原《会计法》又规定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会计监督权,其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经过一定手续任免,这样,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上述原因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经济改革背景。随着党的十五大召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负责人成为企业最高管理者,自然也就成了会计责任主体。为了顺应这种要求和变化,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作出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避免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及双重作用,使企业会计回归企业。因此,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应该共同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摆正各自的位置,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会计工作。为了新《会计法》顺利实施,会计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贯彻实施《会计法》,掌握会计基本知识,敢于承担会计责任,提高领导水平,以保持与会计人员融洽的工作关系。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负的会计责任:

①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要首先承担法律责任。

②建立健全会计机构,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③依法建账,组织领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人员提报的无权处理的会计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⑤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

企业负责人要履行好自己的会计职责,就必须学习、领会新《会计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内涵,明确自己应负的会计责任,敢于承担。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支持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法定职责,自觉接受领导。

①会计人员要自觉学习新《会计法》,准确理解并掌握新《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内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新《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特别是针对会计人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主要有:

A.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B.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C.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以上可以看出,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应当知法、用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这既是法律规定,又是对单位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新《会计法》增加了有关会计人员的新规定,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搞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新《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依法办事,做好本职工作。会计人员如何进行会计监督,新《会计法》有了较大变化,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只受本单位领导委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行为进行监督,至于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会计监督责任,交给了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监督和具有权威性的政府监督,这样就解决了以往会计人员既要监督又要服从单位领导的矛盾,摆脱了“一仆二主”的尴尬境地。

②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明确责任,主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改革的进行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关系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对国家负责,只是分工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是企业负责人聘用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解聘他们。因此,会计人员要深刻领会新《会计法》这一规定变化的内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尽快适应。

A.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参谋。

B.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深入基层,利用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提出有关控制成本、挖潜节约、消化增支减利因素、改进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C.端正工作态度,明确自己的位置,主动向单位负责人传递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政策的信息,帮助单位负责人熟悉各种会计规章制度,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水平。

D.会计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要学习新《会计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

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和企业会计人员的定位。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怎样处理好关系,这就需要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权限,规范各自行为,自觉遵守,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新《会计法》规定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4个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34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义务及职责权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强化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新《会计法》作出的这项要求非常现实而具体,可操作性强,目的在于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经济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金额,在恰当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账户,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授权,保证账面资产与食物资产定期核对相符,保证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内部审计,进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总之,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认识到自己在单位工作中的位置和职责,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组织领导好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更要自觉地学习落实《会计法》,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履行好会计人员的职责,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会计当家理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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