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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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5


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七: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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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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