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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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5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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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是要排除“表见代理”);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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