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5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资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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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

(1)合伙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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