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3
第六章 基金的市场营销
知识点十四:基金销售费用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在销售中约定双方费用的分成比例,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按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费用结构与费率水平
1.销售费用包括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申购费(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申购金额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5%,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销售和对持有人的服务。
2.对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与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转换时,应按转出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增值服务费
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2.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3.统一印制服务,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
4.基金投资人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
5.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当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6.基金销售机构是增值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服务签署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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